一、把“两个维护”写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取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二、把“四个意识”写入新条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已经写入修改后的党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三条将“四个意识”写入新条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新条例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进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表述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表述。与党章对“四种形态”表述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差别,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表述如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四、明确监督执纪重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各级党组织(不单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五、增设党组织轻微违纪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这部分属于新增内容,体现了对党组织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也充分说明四种形态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也适用于各级党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改组、解散纪律处理权限应以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规定为准,而不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六、对开除党籍的党员加重负面影响
原纪律处分条例只是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如果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似乎找不到禁止性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七、增加对免予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党纪处分。此次修订,在批评教育教育基础上,又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三种处理方式。
八、增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实践中存在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
原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将“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均规定为“应当从重处分”,但不能加重处分。这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上述两种情形规定为既可以从重处分,也可以加重处分。由此可见,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是一句空话。
九、将《监察法》有关规定适时纳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监察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规定了留置措施。这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时将《监察法》有关规定适时纳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十、对纪挺法前(纪法衔接)作了轻微变更、开一点小口子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据此,纪律审查实践中,没有例外地先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而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进监狱。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实践中情况复杂,不再一刀切,允许“个别存在”——“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纪挺法前(纪法衔接)要求作了轻微变更、开一点小口子,酌情降低要求(标准)。